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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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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7-12-06 11:07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联合发文《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湖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湘教发[2007]44号)、《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45号)、《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0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为开行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利用湖南省开发性金融开展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为湖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省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管理平台,负责对全??泄抑Т钜滴竦娜粘9芾砉ぷ?。

第三条  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计提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4%,由学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采取激励和风险分?;?,违约率低于14%,将补偿后剩余的风险补偿金奖励给学校;当违约率超过14%时,违约贷款风险由高校、财政和省开行按比例分段分摊,违约率大于14%小于20%(含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10%、学校承担50%、省开行承担40%的比例分担,违约率超过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30%,学校承担70%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借款人指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领导,保证开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兼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助学贷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工作职责为:
    1、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达和上报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构抑Т罟ぷ鞯母飨钜?,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负责与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开行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2、负责向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申报我校年度贷款计划需求额度,在开行和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受理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申请及借款审查、协助合同的签订、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好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制作资产质量分类,撰写专户报告等工作; 
  3、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合同等)、诚信档案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电子查询系统,按要求做好日常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对开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地开展诚信教育与银行个人征信体系等金融知识教育工作,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负责违约学生的处理工作;      
  5、协同财务处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的核算和支付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在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代理行开设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向贷款银行和代理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协同校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拔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协调银行划拔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手续;建立每名贷款学生详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划拨、扣收、还款等项目的账目记录。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在办理本科学生(或研究生)因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情况离校手续前,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资助中心,待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以便学校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负责对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暂缓发放,并统一移交校资助中心管理,由学校统一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对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毕业学生暂不寄发档案、缓发其就业报到证,直至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负责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贷款毕业生的第一次就业单位和电话名单,并在贷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上加盖“该生在校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印章后方可发给学生?!侗弦瞪胄J中ァ分行肓猩稀把手行摹币焕?。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通知校资助中心,以便告知银行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贷款或采取其它债权保全措施。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校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办理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院学生的贷前、贷中、贷后期间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诚信及银行个人征信体系等金融知识教育活动;
  2、负责受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3、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帐,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学生诚信记录、还贷记录等,及时准确制作本学院《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以及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确保每年在还贷清算日前与本院借款学生取得联系,及时催还贷款;  

4、负责对本院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违纪处分、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异动情况进行登记,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并及时上报校资助中心,采取债权?;ご胧?br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5、负责组织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经常保持与借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督促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学生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将贷款期限内应由其本人负担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个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中,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将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期还贷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原则上只贷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三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8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提前办理展期,其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我校申请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经班级民主评定认定其诚信程度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承诺毕业后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进行还款,同意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情况;

6、承诺毕业离校前向学校提供单位名称、地点和通信方式,毕业后能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通报个人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异动情况;

7、同意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该生在校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8、符合银行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允许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之内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组织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查表”),一份报资助中心保存、一份学院保存,一份学生本人保存 ,并附以下材料: 

①借款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②借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③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助学贷款承诺材料; 

④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该部门的联系电话;
    ⑤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校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批表》及贷款管理系统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开行湖南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凭证》(一式四联)和《借款学生承诺书》(一式三份),组织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划拨贷款金额,并通知代理银行为学??琛翱泄抑Т睢弊ㄓ谜驶В杩钛⒏鋈苏嘶?、制作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六条 校资助中心收到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资金到帐通知后,与代理行联系并按要求办理贷款批量入账手续,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约定的个人帐户(或银行卡),并及时足额划转至学校的缴费账户。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期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期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校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九条  每年的12月10日前,校资助中心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发放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要求,通知财务处按时划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给开行的代理行。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在本校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日向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校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由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报开行湖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发现借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有伪造、虚构或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校资助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债权保全的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学院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3、在校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资助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八章  贷款回收与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学院要教育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学生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贷款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将贷款专用存折交校资助中心统一保管,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档案、就业报到证等毕业手续,未办理以上手续的借款学生,校资助中心有权缓发其毕业证、学位证,直至贷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罚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二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再办理相关手续。提前还款的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校资助中心,由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开发银行的代理行(中国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本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存折帐户中。
    第二十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贷款学生的动态档案管理,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有效联系方式;对逾期贷款的催收,校资助中心、各学院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适时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工作考核,与单位、个人奖金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以上负有贷后管理相应职责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学院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违约通报程序分为情况收集、汇总审查、发出通报三个步骤。通报时间为每年5月、11月各通报一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开行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由学生资助中心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及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借款学生工作单位;

2、将学生违约情况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并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名单等相关信息,并将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3、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借款学生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4、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奖惩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开行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对校资助中心、各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学校风险控制在14%以内。制定《湖南师范大学开行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另下发)进行考核,实行学院与校资助中心相结合原则、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考核结果挂钩、奖励与惩诫对等原则??己擞帕嫉牡ノ缓透鋈耍8璞碚煤徒崩?;考核不合格的学院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缩减该院下一年度贷款额度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分担比例。

第二十九条 实行学生家长承保制度。学生申请开行国家助学贷款需家长提供贷款承诺书,并承诺作为与学校、银行的固定联系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学生的联系方式,监督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当学生贷款出现还款风险时,学生家长负有全部的经济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设立开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基金。从国家给予学校的“以奖代补”经费中拿出20万元作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基金”,校资助中心每年于10月20日对学校贷款毕业生的还贷情况进行统计,如违约率超过14%时,学校将从“风险防范基金”中支取相应金额先帮学生垫付助学贷款本息,并将学校垫付的学生名单公布于学院,由学院负责对学生贷款本息的催收,如学院在银行结息日11月20日之前未追回其贷款本息,学校将从拨给学院的资金中暂扣其由学校垫付的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追回为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开发银行湖南分行、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