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
规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切实履行“ 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阕橹ぷ魈趵?/span>>的通知》(中发﹝2010﹞15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立在各专业学院和树达学院的二级党组织。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本学院办学方向,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围绕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具体计划、措施;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学术组织的引导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研究维护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讨论学院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把好政治关。
(六)研究学院内设机构、所属系、各研究中心、科研中心等负责人的选拔、调整,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
(七)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加强学院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加强学院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
(九)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先由学院党委会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学院组织人事秘书列席会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充分讨论,书记末位表态。重大问题需要表决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党委会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重要问题发生严重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委书记报告,必要时要向学院党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学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决定。但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以及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